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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官方标准 NOM-006-SCFI-2012,酒精饮料-特奎拉酒-规格

本墨西哥官方标准涉及原产地标记 "龙舌兰酒",根据《工业产权法》的规定,其所有权属于墨西哥国家

空白处印有国徽,内容为:墨西哥合众国--经济秘书处。

墨西哥官方规范 NOM-006-SCFI-2012,酒精饮料-特奎拉-规格。

根据《联邦公共管理组织法》第 34 条第 II、第 XIII 和第 XXXI 款,《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第 39 条第 V 款、第 40 条第 I、第 XII 和第 XV 款、第 46 条、第 47 条第 IV 款,以及本秘书处《内部条例》第 19 条第 I、第 XIV 和第 XV 款,标准总局局长兼国家用户安全、商业信息和贸易惯例标准化咨询委员会 (CCNNSUICPC)主席 CHRISTIAN TUREGANO ROLDAN

考虑到

联邦政府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本国境内销售的产品符合必要的要求,以保证安全和商业信息,从而实现对消费者的有效保护;

2012 年 5 月 24 日,国家用户安全、商业信息和贸易惯例标准化协商委员会批准发布墨西哥官方标准草案 PROY-NOM-006-SCFI-2012,《酒精饮料--特奎拉酒--规格》,该草案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以便有关各方提交评论意见;

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第 45 条提及的 "监管影响声明 "已提交联邦监管改进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发布了最终批准意见;

在上述墨西哥官方标准草案公布之日起的 60 个日历日期间,《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第 45 条提及的监管影响评估可供公众咨询;在同一期间,有关各方根据《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就上述墨西哥官方标准草案的内容提交了评论意见,并据此进行了适当修订;

2012 年 9 月 28 日,国家用户安全、商业信息和贸易惯例标准化协商委员会一致批准了墨西哥官方标准 NOM-006-SCFI-2012《酒精饮料--特奎拉酒--规格》;

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规定墨西哥官方标准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理想工具,因此发布了以下标准: 墨西哥官方标准 NOM-006-SCFI-2012《酒精饮料--特奎拉酒--规格》。

墨西哥城,2012 年 10 月 29 日--标准总局局长兼用户安全、商业信息和贸易惯例标准化国家咨询委员会主席克里斯蒂安-图雷加诺-罗尔丹(Christian Turégano Roldán - Rubric.

墨西哥官方标准:NOM-006-SCFI-2012,酒精饮料-龙舌兰酒-规格

前言

以下公司和机构参与了本墨西哥官方标准的制定:

- 龙舌兰酒行业国家商会(CNIT)

- 龙舌兰酒监管委员会(CRT)

- 龙舌兰生产者理事会(consejo de productores de agave)

- 龙舌兰种植者理事会

- 经济部。Dirección General de Normas (DGN)

- procuraduria federal del consumidor (profeco)

1) Destilados La Ideal, S.A. de C.V.

2) Dra. Patricia Colunga. GM. Professor-Researcher C. Centro de Investigación Científica de Yucatán. 墨西哥科学院院士。Agavaceae 网络(SINAREFI-SAGARPA)成员。

       Catarina Illsley G. 环境研究小组 GEA。因研究龙舌兰而获得 Kleinhans 奖学金。

       Alejandro Calvillo。主任。El Poder del Consumidor AC. 国际消费者协会会员。

       大卫-苏罗-皮涅拉。主席。龙舌兰酒交流项目。

       *注:Patricia Colunga 博士、Catarina Illsley G.、Alejandro Calvillo 和 David Suro-Piñera 联合发表的评论意见附有名单,名单上共有 372 名评论意见的支持者,由于篇幅原因,无法复制;不过,这些名单可在 SE 标准总局的档案中查阅。

3)玛丽亚-特雷莎-普利多-席尔瓦博士。

4) Olmo Uribe Aguirre。

5) 哈利斯科州 Zapotitlán de Vadillo 和 Tolimán 的手工和传统梅斯卡尔酒生产商。

6) La Madrileña, S.A. de C.V. 7.

安东尼奥-贝纳维德斯-罗萨莱斯(Antonio Benavides Rosales)。

8) 美国蒸馏酒理事会(Distilled Spirits Council of the United States, Inc.

(9)CRT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0) Heriberto de León Frausto "Tequila SAUZA, S. de R.L. de C.V."。

(11)Luis Fernando Vázquez Olivera。

12. Destilerías Sierra Unidas, S.A. de C.V. 13.

13. Destiladora González González, S.A. de C.V.

(14) Ana Mendoza.

(15) Tequilas del Señor S.A. de C.V.

(16) Consejo de Agricultores de Agave Azul Tequilana Weber del Estado de Jalisco, A.C.

17) Regulatory Monitor.

18)Come Presidents' Forum of the Beverage Alcohol Industry。

19) David Félix Ramírez Lozano。

20) Xiomara Trujillo Gutiérrez, SOS Mascots and Environmental Rescue, A.C..

索引

章次

0.   引言 

1.  项目目标

2.   应用范围

3.    参考资料

4.    定义和缩略语 5.

5.    分类

6.    规格

7.    取样

8.    测试方法

9.    质量控制

10.   市场营销

11.   商业信息

12.   含龙舌兰酒的酒精饮料、名称、标签和规格 13.

13.   合格评估

14.   监督

15.   附录

16.   参考书目

17.   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过渡条款

0. 导言

本墨西哥官方标准涉及原产地标记 "龙舌兰酒",根据《工业产权法》的规定,其所有权归 墨西哥政府所有。根据 1977 年 10 月 13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表的《保护 "龙舌兰酒 "原产地名称总宣言》 (以下简称 "宣言")第 2 条以及《联邦计量和标准化法》第 40 条第 II、XII 和 XV 款的规定, 有必要颁布本标准。

1. 目的

该墨西哥官方标准规定了龙舌兰酒生产、工业和商业链中所有成员应符合的特征和 规格,具体过程如下。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与龙舌兰品种特基拉韦伯蓝色龙舌兰的供应、生产、包装、商业化、 信息以及与龙舌兰蒸馏酒精饮料相关的商业行为有关的过程和活动,符合本 NOM 的规 定。龙舌兰酒的生产过程详见下文,使用的龙舌兰品种为韦伯蓝龙舌兰,在《宣言》所列的州和市种植。

同样,本 NOM 根据现行的《保护 "龙舌兰 "原产地标记通用宣言》、《龙舌兰原产地标记法》、《工业产权法》、《联邦消费者保护法》和其他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规定了保护 "龙舌兰 "原产地标记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和法律要求。

3. 参考资料

为验证本 NOM 中规定的规格,应采用下述现行墨西哥官方标准和墨西哥标准或其替代标准:

3.1 墨西哥官方标准

  • NOM-030-SCFI-2006, 标签上的商业数量信息--规范,2006 年 11 月 6 日发布在《联邦官方公报》上。
  • NOM-106-SCFI-2000,官方密码的设计特点和使用条件,2001 年 2 月 2 日发布于《联邦官方公报》。
  • NOM-127-SSA1-1994, 环境卫生,人类使用和消费的水。1996年1月18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水的允许质量限值和为使水质稳定而必须进行的处理。
  • NOM-142-SSA1-1995, 商品和服务-酒精饮料-卫生规格-卫生和商业标签,1997年7月9日发布于《联邦官方公报》。
  • NOM-251-SSA1-2009, Prácticas de higiene para el proceso de alimentos, bebidas o suplementos alimenticios, 2010 年 3 月 1 日发表于《联邦官方公报》。

3.2 墨西哥标准

  • NMX-V-004-NORMEX-2005,酒精饮料-糠醛的测定-测试方法(试验)。Declaratoria de vigencia 于 2005 年 6 月 23 日发布在《联邦官方公报》上。
  • NMX-V-005-NORMEX-2005,酒精饮料-醛、酯、甲醇和高级醇的测定-测试方法(测试)。有效声明于 2005 年 6 月 23 日发表在《联邦官方公报》上。
  • NMX-V-006-NORMEX-2005,酒精饮料-直接还原糖和总还原糖的测定-测试方法(测试)。有效声明于 2005 年 6 月 23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
  • NMX-V-013-NORMEX-2005,酒精饮料-酒精含量的测定(293 K 时的酒精体积百分比)(20 ºC)(酒精体积百分比)-测试方法(测试)。有效声明于 2005 年 6 月 23 日发表在《联邦官方公报》上。
  • NMX-V-017-NORMEX-2005,酒精饮料-干提取物和灰分的测定-测试方法(测试)。2005 年 6 月 23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的有效声明。
  • NMX-V-049-NORMEX-2004,酒精饮料-含龙舌兰酒的酒精饮料-名称、标签和规格。Declaratoria de vigencia 于 2004 年 5 月 21 日刊登在《联邦官方日报》上。
  • NMX-V-050-NORMEX-2010,酒精饮料-用原子吸收法测定铜(Cu)、铅(Pb)、砷(As)、锌(Zn)、铁(Fe)、钙(Ca)、汞(Hg)、镉(Cd)等金属-测试方法(测试)。2011 年 2 月 22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表的有效性声明。

4. 定义和缩写

在本标准中,以下定义按字母顺序排列:

4.1 缩写

通过添加一种或多种以下成分来软化龙舌兰酒风味的程序:

- 焦糖色

- 天然橡木或霍尔姆橡木提取物

- 甘油

- 糖基糖浆

4.2 龙舌兰品种 龙舌兰韦伯蓝色品种

在本标准中,龙舌兰为龙舌兰科植物,长纤维状披针形淡蓝色叶片,生产龙舌兰酒的可 用部分为菠萝或头部。

4.3 良好操作规范

一套相互关联的质量准则和程序,目的是保证龙舌兰酒的生产始终符合规格要求。这些准则载于 NOM-251-SSA1-2009。

4.4 CAE

龙舌兰酒装瓶商批准证书。

4.5 声明

1977 年 10 月 13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的保护原产地名称 "龙舌兰酒 "的一般 声明及其随后的修订和补充。

4.6 附属机构

根据《联邦公共行政组织法》第 26 条的规定,任何机构。

4.7 蒸馏

通过部分蒸发混合物并回收蒸气和残留物来分离液体混合物的成分,即从非挥发性残留物中 分离出挥发性物质的混合物。酒精蒸馏的原理是,乙醇比水轻,在低于水沸点的温度下汽化,上升的蒸气可被冷凝并转化为酒精含量高的液态。

4.8 DGN

Dirección General de Normas de la Secretaría de Economía.

4.9 DOT

原产地名称 "龙舌兰酒"。

4.10 标签

在产品容器、标签、吊牌、铭文、图像或其他描述性或图形形式上以高浮雕或低浮雕方式书写、印刷、钢印、标记、压印、雕刻的任何文字。

4.11 包装

为保存、保护其物理和化学稳定性以及销售的目的,将任何材料或产品置于或放置在 容器中的行为。

4.12 包装

用于盛装龙舌兰酒并与之接触的任何新容器,以保护其物理、化学、感官和卫生完整性。

4.13 批准装瓶商

根据本规定第 6.5.4.2 点的规定,经东南欧局批准,从事龙舌兰酒装瓶的个人或法人实 体,与龙舌兰酒生产商不同。

4.14 提取

通过机械、物理、化学、生物或上述程序的组合,从龙舌兰中分离出糖或碳水化合物。

4.15 发酵

将植物糖转化为乙醇和二氧化碳,并形成有助于龙舌兰酒最终感官特征的其他化合物。

4.16 过滤

通过过滤介质分离龙舌兰酒中固体颗粒的过程。

4.17 配制

发酵过程之前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调配葡萄汁,使其具备适当的发酵条件,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满足龙舌兰还原糖含量达到 51% (按质量计)的要求。

4.18 水解

化学、热、酶或上述方法的组合,目的是将龙舌兰中的碳水化合物(主要是菊粉) 分解,以获得适合发酵的单糖。

4.19 IMPI

墨西哥工业产权局。

4.20 Jima

将龙舌兰植株从支撑它的基质中分离出来的过程,方法是在植株基部横切一刀,并通过修剪去除叶片,以获得由茎和插入的叶片基部形成的所谓菠萝或头部。

4.21 LFMN

1992 年 7 月 1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公布的《联邦度量衡和标准化法》及其后续修正案。

4.22 最低和最高限量

本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数量和最高数量,没有公差。

4.23 批量

在同一时期内包装的产品数量,以确保其可识别性。

4.24 龙舌兰酒的成熟度

龙舌兰酒在橡木或霍尔姆橡木容器中永久存放期间,通过自然发生的物理化学过程,使产品慢慢发生变化,从而获得额外的感官特征。

4.25 龙舌兰酒

与授权生产商的生产过程有关的任何活动,该活动被送到另一个授权生产商处进行。

4.26 冷混合

在龙舌兰酒酿造过程中,在包括成品在内的单元操作中添加或混合龙舌兰酒以外的任何酒类产品。

4.27 糖汁

从水解龙舌兰中提取的加糖液体,根据本标准酌情添加其他糖分,准备用于发酵。

4.28 NMX

墨西哥标准。

4.29 NOM

墨西哥官方标准。

4.30 单元操作

这些是龙舌兰酒生产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在这些阶段中,原材料经历化学、生物化学和物理变化,直到每一个阶段都获得特定的产品。除其他外,生产过程有以下基本阶段:蒸馏、水解、萃取、配制、发酵、蒸馏、熟化、过滤和装瓶。

4.31 合格评定机构

是指龙舌兰酒管理委员会或根据 LFMN 规定获得认可和批准的法人实体,负责核查本标 准的遵守情况。

4.32 授权生产商

是指根据龙舌兰酒总局和龙舌兰酒工业研究所各自的归属,经这两个机构授权从事龙舌兰酒生产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4.32 授权生产商 是指获得 DGN 和 IMPI 授权的个人或法人实体,根据其各自的属性,在其设施内生产龙舌兰酒。

这种授权必须符合本规则第 10.2 点的规定和其他适用的规定。

4.33 联邦消费者保护局

联邦消费者保护局(Procuraduría Federal del Consumidor)。

4.34 SE

经济部。

4.35 主要展示区

根据 NOM-030-SCFI-2006 或其替代版本(参见第 3 章,参考资料),产品名称和商标所在的区域。

4.36 龙舌兰酒

地区性酒精饮料,在授权生产商的工厂设施中,通过蒸馏从提取物中直接和原 始获得,工厂设施必须位于声明所涉地区,提取物来自韦伯蓝龙舌兰品种的龙舌兰 头部,之前或之后经过水解或蒸煮、 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并在不允许冷混合的前提下,经过栽培或非栽培酵母的酒精发酵,可在配方中与其他糖类混合,其比例不超过还原糖总量的 49%(以质量单位表示)。龙舌兰酒是一种液体,在熟化、陈酿、abocado 或添加特定颜色后可能会着色。

龙舌兰酒可以添加甜味剂、色素、香料和/或卫生部允许的调味剂,以提供或加强其颜色、香气和/或味道。

本标准中提及 "龙舌兰酒 "一词时,除非明确提及 "100% 龙舌兰 "龙舌兰酒,否则应理解为适用于第 5 章所述的两个类别。

4.36.1 白色或银色龙舌兰酒

透明的产品,不一定是无色的,没有abocante,蒸馏时只需加入稀释水,并根据 6.1.1.1.1 的规定酌情调整所需的商业等级,可在橡木或霍尔姆橡木容器中熟化少于两个月。

4.36.2 新龙舌兰酒或金龙舌兰酒

由白龙舌兰酒与静置和/或陈年和/或特级陈年龙舌兰酒混合而成的产品。

由白龙舌兰酒与第 4.1 节所述任何成分混合而成的产品也称为新龙舌兰酒或金龙舌兰酒,即 "abocamiento"。

4.36.3 调制龙舌兰酒

能被称为 "abocado "的龙舌兰酒,至少要经过两个月的熟化过程,并与橡木或霍姆橡木容器的木材直接接触。其商业酒精含量必须酌情用稀释水调整。

静置龙舌兰酒与陈年或特级陈年龙舌兰酒混合后的结果被视为静置龙舌兰酒。

4.36.4 陈年龙舌兰酒

易蒸馏的产品,与橡木或霍尔姆橡木容器的木质直接接触,经过至少一年的熟化过程,最大容量为 600 升,其商业酒精含量必须酌情用稀释水调整。

龙舌兰酒 añejo 与特级龙舌兰酒 añejo 的混合结果应视为龙舌兰酒 añejo。

4.36.5 特级龙舌兰酒

特级龙舌兰酒(Extra Añejo Tequila)是一种可陈酿至少三年的产品,直接与橡木或冬青橡木容器的木质接触,最大容量为 600 升,其商业酒精度应酌情用稀释水调整。

5. 分类

5.1 分类

根据龙舌兰酒生产中龙舌兰所含糖的百分比,龙舌兰酒可分为以下几类:

5.1.1 "100%龙舌兰"。

根据本标准第 4.36 条的规定,龙舌兰酒是指除龙舌兰(龙舌兰属韦伯蓝种)外,未添加其他糖分的产品。为使该产品被视为 "100% 龙舌兰酒",它必须由授权生产商自己控制的工厂装瓶,该工厂必须位于声明所涉地区内。

该产品必须使用以下图例之一:"100% 龙舌兰"、"100% 纯龙舌兰"、"100% 龙舌兰 "或 "100% 纯龙舌兰",在图例末尾可加上 "蓝 "字。

5.1.2 "龙舌兰酒

根据本标准第 4.36 段的规定,是指在配制过程中,葡萄汁可与其他糖类混合强化,其还原糖 的比例不超过以质量单位表示的总还原糖的 49%的产品。以质量单位表示的还原糖总量的最高 49%含量不得使用任何品种龙舌兰的糖。以质量单位表示的还原糖总量的 51%,只能用本声明所涉地区种植的龙舌兰品种 tequilana weber blue 的还原糖总量来增加。

该产品可由授权生产商以外的工厂装瓶,但装瓶商须遵守 6.5.4.2 中规定的条件和本标准的其他适用规定。

5.2 等级

5.2.1 根据蒸馏后工艺获得的特性,龙舌兰酒分为以下等级之一:

- Blanco 或银色。

- 金酒(Joven 或 Gold)。

- Reposado(龙舌兰酒)。

- Añejo.

- 特级 Añejo。

其定义见第 4.36.1、4.36.2、4.36.3、4.36.4 和 4.36.5 节。

5.2.2 在国际市场上,可根据销售国家或地区的规定,用相应语言的译文或以下文字取代上段中的分类:

- 用 "银 "代替 "白 "或 "银"。

- 金 "代替 "年轻 "或 "金"。

- 陈酿 "代替 Reposado。

- 特陈 "代替 Añejo。

- 超陈酿 "代替特陈酿。

6. 规格

6.1 产品

6.1.1 本标准涵盖的产品应符合下列规格:

龙舌兰酒必须符合 NOM 中规定的规格

6.1.1.1 当第 4.36.1、4.36.2、4.36.3、4.36.4 和 4.36.5 条中定义的龙舌兰酒添加了甜味剂、色素、调味剂和/或香料时。 1.1.1 当第 4.36.1、4.36.2、4.36.3、4.36.4 和 4.36.5 条中定义的龙舌兰酒添加了卫生秘书处允许的甜味剂、色素、香料和/或调味剂,以提供或加强其颜色、香气和/或风味时,根据 NMX-V-006-NORMEX 标准,糖或总还原糖的含量不得超过 75 克/升,根据 NMX-V-017-NORMEX 标准,干浸膏的含量不得超过 85 克/升(见第 3 章,参考资料)。必须遵守本 NOM 第 11.1(c)段的规定。

本规定第 4.1 点所指的任何调味剂的使用量不得超过装瓶前龙舌兰酒总重量的 1%。生产商应保存所用原料的相应记录。

6.1.2 如有必要,为获得所要求的商业酒精含量,必须根据 NOM-127-SSA1 (见第 3 章,参考资料)使用饮用水、蒸馏水或去矿物质水作为稀释水。

6.1.3 就本标准而言,NOM-142-SSA1(见第 3 章,参考资料)中与重金属和类金属有关的卫生 规格适用,为此应考虑 NMX-V-050-NORMEX-2010(见第 3 章,参考资料)。

这些规格须经主管当局核实,因此,根据本标准,它们的认证不是强制性的。

6.2 龙舌兰

作为龙舌兰酒生产原料的龙舌兰必须是龙舌兰韦伯蓝品种,在声明所涉地区种植, 并在本标准第 6.5.1.1 节提及的登记处登记。

6.3 其他糖类

就第 5.1.2 节中提及的龙舌兰酒而言,本标准涵盖的产品在配制过程中可添加其他糖类,但比例不得超过还原糖总量的 49%(以质量单位表示),且不允许冷混合。以质量单位表示的还原糖总量的最高富集比例不得超过 49%。以质量单位表示的还原糖总量只能增加 51%,而还原糖总量只能来自龙舌兰中的韦伯蓝品种。

6.4 成熟

对于龙舌兰酒(Tequila reposado),产品必须在与橡木或霍尔姆橡木容器直接接触 的情况下熟化至少两个月。

对于陈年龙舌兰酒,必须在最大容量为 600 升的橡木或霍尔姆橡木容器中与木材直接接触熟化至少一年。

对于特级阿涅乔龙舌兰酒,熟化过程必须至少持续三年,在最大容量为 600 升的橡木或霍尔姆橡木容器中与木材直接接触。

龙舌兰酒必须由授权生产商在声明所涉地区内熟化。

6.5 关于龙舌兰酒真实性的规定

6.5.1 龙舌兰

用作龙舌兰酒生产原料的龙舌兰品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6.5.1.1 在 "合格评定机构 "为此设立的 "Predios 种植登记册 "上正式登记。最迟必须在种植历年内进行登记。合格评定机构必须核实登记信息的真实性,龙舌兰所有者或持有者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韦伯蓝龙舌兰品种的龙舌兰所有者或持有者必须每年在日历年的前 6 个月更新或批准其韦伯蓝龙舌兰品种的种植和属性登记记录,说明其登记数据的状况以及韦伯蓝龙舌兰品种库存的变化(如有)。

的龙舌兰品种库存的变化情况。

这项义务由在声明所涉地区种植的龙舌兰生产商或持有人承担,他们将向或打算向授权生产商销售这些龙舌兰。

授权生产者有责任从其获得或打算获得在声明所涉地区种植的韦伯蓝龙舌兰品种的自然人或法人处获得其在上述登记册中的登记证明。

普雷迪奥斯种植登记册》还应包括通过任何法律形式承诺用于生产龙舌兰酒的所有韦伯蓝龙舌兰品种的标识。龙舌兰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有责任在登记册中登记这一标识。

6.5.1.2 龙舌兰必须接受合格评定机构的监督,以核查是否符合本《原产地条例》第 6.2 和 6.5.1.1 段的要求。

6.5.1.3 合格评定机构必须每年核查或批准对上述 6.5.1.1 第二段规定的适当遵守情况。

6.5.2 糖的使用

6.5.2.1 龙舌兰酒生产商必须始终证明产品在制作过程中没有掺假。因此,龙舌兰酒授权生产商必须至少保存以下文件的最新记录:

(a) 证明购买原材料(龙舌兰和其他糖类)的发票或文件。

b) 原料投入和产出的证明文件。

(c) 成品和加工产品流动的证明文件。

(d) 原料和成品库存,特别包括正在熟化或包装过程中的原料和成品。

任何时候都不得在授权生产商的龙舌兰酒厂蒸馏或加工不含龙舌兰酒的酒类产品。

6.5.2.3 由合格评定机构进行长期检查,并由任何主管机构独立证实,以核实本标准的规定。

6.5.3 生产

6.5.3.1 单位生产中的加工活动

根据本 NOM 第 10.1 节的规定,单位作业的加工活动只能在授权生产商之间进行,并一律将这些规定纳入相应的加工合同。

签署出口加工合同的各方有共同责任遵守本 NOM 的规定,并至少提前三个日历日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交开工通知。

龙舌兰酒加工厂必须至少包括水解、提取、配制、发酵和蒸馏等单元操作;因此,龙舌兰酒加工厂不单独包括这些单元操作。

6.5.4 装瓶

龙舌兰酒装瓶商必须始终证明,产品从散装交付或接收到最终装瓶都没有掺假。为此,装瓶活动须遵守以下准则:

6.5.4.1 就本标准第 5.1.1 小节所述类别而言,产品必须在声明所涉地区内的授权生产商包装厂熟化和包装。如果包装厂不在工厂内,产品的批量转移必须由合格评定机构根据授权生产商的程序进行监督。

合格评定机构根据 DGN 批准的现行程序进行监督。当授权生产商对包装过程保持完全控制时,包装厂被视为属于授权生产商。

6.5.4.2 本标准第5.1.2段中定义的龙舌兰酒,在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可在授权生产商之外的装瓶厂装瓶:

a) 生产商和装瓶商应根据联邦程序和服务登记处登记的程序,从国家质量总局获得 CAE,并标明均质罐:"SE-04-017 龙舌兰酒装瓶商批准证书 "或替代证书。

只要 SE 有证据证明合格评定机构具备对装瓶厂的存在、运作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的所有设施,就可以颁发 CAE。

b) 获得东南欧颁发的 CAE 的装瓶厂必须每季度向合格评定机构报告龙舌兰酒的 所有进出情况、报告期内的初始库存和最终库存以及报告期内的废物情况。如果是作为龙舌兰酒装瓶的产品,这些报告必须按具体品牌、数量和批号详细列出;如果是以龙舌兰酒作为配料的产品,装瓶商必须在报告中说明产品中龙舌兰酒的确切含量,并注明品牌和最终产品。

信息必须在以下季度结束后的前十五(15)个日历日内以电子方式发送给合格评定机构:第一季度:1 月至 3 月;第二季度:4 月至 6 月;第三季度:7 月至 9 月;第四季度:10 月至 12 月,格式由合格评定机构确定。

c) 授权生产商负责

(i) 在 SE 之前办理包装商批准证书;

(ii) 按时按格式提交上文 b)小节提及的季度报告;

(iii) 在获得批准的包装商之前履行相应的程序,以便在合格评定机构认为有必 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有必要的设施进行检查。

如果合格评定机构或主管机构认定不符合本 6.5.4.2 小节规定的义务,则不得签发龙舌兰酒国内流通证或出口证(如适用),SE 应注销相应的 CAE。

6.5.4.3 所有龙舌兰酒的散装装运必须由合格评定机构按照其现行程序进 行监督,并经龙舌兰酒总局批准。装瓶过程须由 CAB 进行批次验证。

除本 NOM 第 6.5.4.2 段和第 12 段规定的目的外,散装龙舌兰酒不得运出声明所涵盖的领土。

非授权生产商的装瓶商不得为每个龙舌兰品牌使用一个以上的龙舌兰酒供应商。

6.5.4.4 非授权生产商的装瓶者只能用饮用水、蒸馏水或去矿物质水过滤和稀释,以获得本《原产地名称与标识表》允许参数范围内的龙舌兰酒商业酒精含量。因此,不得熟化或煮沸。

6.5.4.5 非授权生产者的装瓶者只能将在合格评定机构监督下制作的产品装瓶。因此,包装商必须确保收到的每批货物都有符合本 NOM 的证书。

6.5.4.6 装瓶商不得在其设施内同时装瓶龙舌兰酒以外的其他产品,除非根据合格评定机构的判断有明确区分的装瓶线,并获得该机构的授权,同时对龙舌兰酒以外的任何产品的同时装瓶过程的开始日期有适当的预期。

6.5.4.7 包装商必须至少保存以下文件的最新记录:

(a) 龙舌兰酒和包装材料(包括标签)的购销汇款单或发票;

b) 商品化前的理化规格分析报告,包括本规则第 6.1 段允许的参数;

c) 国家流通证书或出口证书副本(视情况而定);以及

d) SE 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如适用)。

6.5.4.8 为证明龙舌兰酒在装瓶过程中未掺假,在装瓶厂取样时进行的色谱分析必须与授权生产商工厂进行的分析相一致。上述标准也适用于确保主管当局在贸易中抽样产品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6.5.4.9 龙舌兰酒必须装瓶在第 4.11 节规定的新卫生型容器中。

根据卫生规定,龙舌兰酒必须装在玻璃瓶或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瓶及其他容器中。

每个容器的容量不得超过 5 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不属于授权生产商或本规则规定的核准装瓶商的品牌的容器。

6.5.4.10 核查是否符合第 6.5.4 节的规定,以及一般而言是否符合与本 NOM 有关的、适用于包装活动的任何方面的规定,由合格评定机构为此目的进行批量检查,并可由任何主管机构独立证实。

6.6 不符合要求的推定

如果主管当局或合格评定机构发现龙舌兰酒生产、工业或商业链中的任何成员不遵守本 规则中的任何规定,则应采取限制措施、预防措施,并根据适用法律进行处罚。

6.7 授权

任何希望从事龙舌兰酒生产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必须根据联邦程序和服务登记处登记的 程序,向国家龙舌兰酒总局申请龙舌兰酒生产许可,该程序标有 "SE-04-018 龙舌兰酒和/或 100% 龙舌兰酒生产许可 "或替代程序,并向 IMPI 申请 DOT 使用许可。这些文件是办理本 NOM 符合性证书所必不可少的。

7. 取样

7.1 一般要求

采用本标准所述的抽样计划,要求授权生产商和包装商通过自己的基础设施,或通过与 LFMN 认可和批准的合格评定机构(如认证机构、检测实验室和/或核查单位)签订合同,进行长期的质量控制。

7.2 散装产品

从装在罐子、容器、罐车、管道或管子中的散装产品中抽取龙舌兰酒样品,样品可以是均质的,也可以是从下层、中层和上层抽取的大致相等的部分,但抽取的量不得少于 3 升。如果是桶装产品,则必须从本 NOM 附录 A 规定数量的桶中抽取近似相等的部分作为样品,以获得不少于 3 升的总体积。

每份抽取的样品经均质处理后,必须分成三份,每份约一升,必须装入有相关方签署的标签的容器中,容器的封闭方式必须保证其不可侵犯。这些

这些样品的分配如下:两份给合格评定机构,如果没有,则给 DGN,一份给受访公司。在合格评定机构掌握的两份样品中,一份进行分析,另一份继续保管,以备第三方使用。

7.3 小包装

7.3.1 对于较小容器中的产品,每个样品应从本《操作规范》附录 B 规定的容器数 量中随机抽取一组大致相等的部分,以获得不少于 3 升的总容量。

当取样容器的数量不足以满足 3 升的最小容积要求时,应根据需要取样容器的数量,直到达到最小容积为止。取样应按照 7.2 的最后一段进行。

7.3.2 应随机选择要取样的桶或较小的容器。

8. 检验方法

按以下方法验证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规格:

8.1 产品

必须采用本标准第 3 章中提及的 NMX 中的测试方法(试验)。

8.2 成熟

授权生产商必须向合格评定机构证明容器的存在,并对这些容器的产品输入和输出进行 连续控制和记录。

在整个过程中,容器必须密封。封条由合格评定机构实施和拆除。

8.3 稀释水

合格评定机构必须核查是否有处于运行状态的浓缩、蒸馏或去矿物质设备,以及关于 设备使用和饮用水、蒸馏水或去矿物质水去向的日志。在适用的情况下,必须核实是否有发票或购买或供应饮用水、蒸馏水或去矿物质水的证明。

8.4 龙舌兰酒的真实性

8.4.1 龙舌兰龙舌兰韦伯蓝品种的验证

为验证龙舌兰龙舌兰韦伯蓝品种,应使用合格评定机构通过根据《龙舌兰产 品质量管理规范》发布的一般认证标准确定的测试方法,这些方法必须得到安 全认证机构的批准,以识别龙舌兰韦伯蓝品种。

8.5 持续核查

为了对龙舌兰酒的真实性以及本《示范条例》要求的所有过程和活动进行符合性 评估,龙舌兰酒的授权生产商和经批准的装瓶商必须分别在生产或装瓶产品的工厂设 施进行长期核查。

合格评定机构必须制定一项程序,规定至少对生产和/或包装活动进行现场核查,只要这些活动不间断地进行。

合格评定机构和各主管当局可定期核查所有经营者遵守本标准的情况。

龙舌兰酒生产、工业和商业链的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根据 LFMN 的规定,本段所述核查产生的费用应由接受核查的个人或法人实体承担。

9. 质量控制

根据 LFMN 的规定,授权生产商和经批准的龙舌兰酒装瓶商必须维持符合 NOM-251-SSA1-2009 适用标准和良好生产规范的质量控制系统(见第 3 章 "参考资料")。同样,他们必须使用充足和适当的实验室设备以及适当的测试方法,系统地验证是否符合本 NOM 中的规格,对生产和装瓶进行统计控制,客观地证明是否符合这些规格。

10. 销售

10.1 任何个人或法人实体不得生产、装瓶或销售未经合格评定机构认证的龙舌兰酒。

10.2 龙舌兰酒生产商应根据联邦程序和服务登记处登记的程序,从 DGN 获得生产龙舌兰酒和/或 100%龙舌兰酒的授权,该程序标有 "SE-04-018 龙舌兰酒和/或 100%龙舌兰酒生产授权 "或替代程序,应符合本 NOM 和其他适用规定。

龙舌兰酒的散装处理只能由根据本 NOM 条款成为授权生产商的个人或法人实 体进行,但不得通过自动售货机进行散装龙舌兰酒的销售、装瓶、商业化或分销, 否则将有损于主管当局的规定。

合格评定机构为此目的签发的出口证书上注明的国家和买家必须与出口龙舌兰酒的目的地一致。

出口证书必须有必要的份数,以便提交给龙舌兰酒目的地其他国家的主管机构和当局,并始终随同相应的货物。

10.3 散装龙舌兰酒的装运和接收必须由合格评定机构进行监督,并在专门的登记簿上进行记录。

10.4 所有龙舌兰酒的标识必须使用现行 NOM-106-SCFI 规定的官方密码(见第 3 章 "参考资料")和官方密码所附的授权生产商注册信息,注册信息由 DGN 或合格评定机构指定。

10.5 龙舌兰酒授权生产商和经批准的装瓶商必须保存并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每日生产和/或装瓶的升数记录,并说明产品以何种品牌销售。

10.5.1 除本标准第 6.5.4.2 小节 a)段规定的获得 CAE 的义务外,获得批准的装瓶商还必须在 "装瓶商名单 "中登记,龙舌兰酒装瓶商根据其装瓶厂所在国授予的法律登记进行识别。

该登记册必须由合格评定机构制定、管理、控制和监督,装瓶商在该登记册上的登记号必须包含在合格评定机构为每批待认证产品签发的相应国家转让或出口证书中。该识别号将是标准局认可的识别号,合格评定机构必须每六个月将分配的识别号通知标准局。

10.5.2 授权生产商与龙舌兰酒批准装瓶商共同负责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第 6.5.4.2 小节要求的信息。

如果授权生产商不配合提供上段中提到的信息,合格评定机构将不签发相应的国家转让证书或出口证书给遗漏这些信息的获准装瓶商,并将签发相应的不符合报告,以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10.5.3 生产设施不得由一个以上的获准生产者同时使用,也不得交替使用,或同时、交替或替代使用。

10.5.3 生产设施不得由一个以上的授权生产商使用,不得同时、交替或替代在合格评定机构 进行有效注册的授权生产商。有一项谅解是,不得储存与龙舌兰酒生产公司设施内生产的龙舌兰酒不同的其他产品(瓶装或散装)。除非获得合格评定机构的授权并通知龙舌兰酒总局。

10.6 "合格评定机构 "必须每两个月编写一份报告,说明符合本《原产地管理 条例》规定的规格的认证产品,并标明品牌和授权生产商的名称。

同样,合格评定机构必须报告根据核查发现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这些报告必须送交 DGN,以便其根据 LFMN 实施相应的制裁。

获准生产龙舌兰酒和使用龙舌兰酒原产地名称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必须遵守本规定、《龙舌兰酒标准》、《工业产权法》、《联邦消费者保护法》及其他适用规定。

10.7 当龙舌兰酒打算使用授权生产商拥有或受益的商标时,必须进行注册。

如果根据适用法律、规范或规定,龙舌兰酒的商标或任何其他显著标志拟用于不同于授权生产商所拥有或受益的商业化场所,或者龙舌兰酒由不同于授权生产商的人灌装,则必须根据本规定和《工业产权法》向 IMPI 提交共同责任协议,以便注册。

10.8 龙舌兰酒装瓶商必须遵守本《原产地条例》第 11 章中的标签要求,无论其是否遵守出口国法律规定的要求。

11. 商业信息

11.1 标记和标签

每个容器上必须有一个清晰的西班牙文标签,包含以下信息,标签必须真实, 不得在龙舌兰酒的性质和特点方面误导消费者:

(a) "龙舌兰酒 "字样;

b) 根据本标准第 5 章,龙舌兰酒的类别和等级;

(c) 如果是本标准第 6.1.1 段所述的龙舌兰酒,还应标明产品中主要的香料、添加香 料或香料的名称,如果有颜色,还应标明颜色的名称;

d) 按照 NOM-030-SCFI 标准(见第 3 章,参考资料),以升或毫升表示的净含量;

e) 酒精含量,以 20 ºC 时的酒精体积百分比表示,缩写为"% Alc. Vol;

f) 授权生产商或龙舌兰酒生产工厂的名称或公司名称,如适用,还应包括经批准的装瓶商的名称或公司名称;

(g) 授权生产商或生产龙舌兰酒的工厂的地址,以及经批准的装瓶商的地址(如适用);

h) 根据在 IMPI 注册的共同责任协议,按照商业化所在地适用的立法、规范或规定,注册商标的名称或任何其他显著标志;

i) "墨西哥制造"、"墨西哥产品"、"墨西哥制造 "或其他类似标识;

j) 根据 NOM-106-SCFI(见第 3 章 "参考资料")规定的官方密码,并附有本 NOM 第 10.4 节中提到的授权生产商的注册号;

k) 批量:每个包装上都必须刻有或标有其所属批次的标识和编码。经授权生产商或经批准的包装商加入的批次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或隐藏;

l) 卫生法规定的预防性标记;以及

m) 适用于酒精饮料的其他法律规定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11.2 信息展示

11.2.1 对国内市场的要求

至少上述11.1(a)、(b)、(c)、(d)、(e)和(h)中提及的信息应出现在主要展示面上。 11.1中提及的其他信息应出现在标签或包装上,并可包含在其他地方。

11.2.2 对出口产品或外包装的要求

至少 11.1(a)、(b)、(c)和(h)中的信息必须出现在主要展示面上。 11.1(i)、(j)和(k)中的信息必须出现并可包含在标签或包装的其他地方。11.1(b)中仅涉及类别的信息、(c)和(i)中的信息可翻译成另一种语言。

11.2.3 商业信息必须不含文字、图像或其他因不准确而可能误导或混淆消费者的描述,如 "100%天然"、"100%墨西哥"、"100%天然产品"、"100%静置 "或其他类似描述。

如果授权产品有根据 LFMN 条款由经认可和批准的人员签发的意见、证书或其他文件,则符合本 NOM 的规定将得到认可。

尽管如此,根据 LFMN,当产品标签、容器或包装上的数据或信息不准确时,DGN 可下令进行适当修改,给予授权生产商或核准包装商严格必要的修改期限,但有一项谅解,即在此期限内,授权生产商库存或分销链上或销售点上的产品可继续销售,但不妨碍实施适当制裁。

就上段而言,产品标签、容器或包装上的数据或信息,如果以不准确或错误的方 式包含本《条例》所要求的商业信息,而没有表达可能会在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的特 性方面误导消费者的数据或图例,则应视为不准确。

12. 含龙舌兰酒的酒精饮料、名称、标签和规格

12.1 在含龙舌兰酒成分的酒精饮料的制作、包装和商业化过程中,必须遵守 NMX-V-049-NORMEX-2004《酒精饮料-含龙舌兰酒成分的酒精饮料-名称、标签和规格》(见第 3 章 "参考资料")。

如果本节提到的产品的商标所有者不是授权生产商,则必须遵守在 IMPI 之前登记的共同责任协议。

12.2 对于 NMX-V-049-NORMEX 的影响,NOM-142-SSA1(见第 3 章 "参考资料")中与重金属和类金 属有关的卫生规范适用,必须考虑 NMX-V-050-NORMEX-2010(见第 3 章 "参考资料")。

这些规格须经主管当局核实,因此,根据本标准,这些规格的认证不是强制性的。

13. 符合性评估

根据 LFMN 及其条例的规定,与本标准相符性的评估应由主管当局或由 SE(认证机构、 验证单位和测试或校准实验室)认可并酌情批准的人员进行。

上述工作不会损害主管当局的核查和监督权力。

只有在没有经认可的人员,且在适当情况下没有经标准局批准的人员的情况下,方可应一方要求从标准局获得合格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由本标准的符合性评估行为所产生的核查费用,无论是普通的还是 特殊的,永久的还是额外的,均由接受核查的自然人或法人承担。

13.1 符合性技术意见

根据 LFMN 的规定,经认可和批准的验证单位应在生产商的设施内进行外观验证和验证,以评估相应的符合性,从而出具本 NOM 的符合性报告。核查应包括从批次的制作、龙舌兰品种 tequilana weber blue 的输入到成品的整个过程。

除其他适用要求外,核查意见应说明

(a) 在 "龙舌兰酒 "原产地名称声明所涵盖的领土内的生产厂家所在地。

b)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是饮用水的声明。

c) 生产龙舌兰酒所需的龙舌兰品种tequilana weber blue,由经认可的认证机构签发,并根据《龙舌兰酒原产地名称法》获得批准,或在龙舌兰购买合同的情况下获得认可。

13.2 合格证

为了签发符合本原产地名称指令的证书,经认可和批准的认证机构应根据 LFMN 确保产品符合本原产地名称指令。

该证书应说明,除其他适用法律要求外,已核实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据 LFMN 获得认可和批准的核查单位出具的技术意见。

b) 龙舌兰酒和/或 100%龙舌兰酒生产许可证,由东南欧国家总局根据联邦程序和服务登记处登记的程序签发,并标明同质龙舌兰酒:"SE-04-018 龙舌兰酒和/或 100%龙舌兰酒生产许可证 "或替代许可证。

c) 认证机构颁发的 NOM 正式密码所附的生产商注册号。

d) IMPI 颁发的龙舌兰酒原产地名称使用授权书。

根据 LFMN 的规定,由符合本 NOM 的评估行为所产生的核查费用,应向接受核查的个人或法人实体收取。

13.3 商业信息合规意见

为出具与本 NOM 有关的商业信息符合性报告,根据 LFMN 条款经认可和批准的核查单位应根据本标准第 11.1 和 11.2 节对标签进行外观核查和核查,以评估符合性。

14. 监督

经济部和联邦消费者保护局将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 NOM 进行监督。

15. 附录

采用本规范中所述的抽样计划,要求授权生产商和装瓶商进行长期的质量控制

16. 参考文献

16.1 NOM-006-SCFI-2005,酒精饮料-龙舌兰酒-规格。

16.2 《保护原产地名称 "龙舌兰酒 "的一般声明》,1977 年 10 月 13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 上公布,以及 1999 年 11 月 3 日和 2000 年 6 月 26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公布的修正 案。

16.3 《工业产权法》,1991 年 6 月 27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公布,1994 年 8 月 2 日、1997 年 12 月 26 日和 1999 年 5 月 17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公布了修正案。

16.4 Ley Federal sobre Metrología y Normalización, 1992 年 7 月 1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公布,1996 年 12 月 24 日和 1997 年 5 月 20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公布了修正案。

16.5 NOM-002-SCFI-1993,《预包装产品--净含量、公差和验证方法》,1993 年 10 月 13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公布。

16.6 NOM-008-SCFI-2002, Sistema General de Unidades de Medida, 2002 年 11 月 27 日发表在联邦官方公报上。

16.7 2005 年 12 月 16 日签署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与墨西哥经济部关于龙舌兰酒贸易的协定》 (MOU)。

17. 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由于在制定时没有参照国际标准,因此没有确定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过渡

第一:本《墨西哥官方标准》自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六十个日历日后生效。

第二:本墨西哥官方标准将取消墨西哥官方标准 NOM-006-SCFI-2005《酒精饮料。龙舌兰酒--规格",该标准于 2006 年 1 月 6 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公布,一旦生效。

第三. 在本文件作为最终墨西哥官方标准生效之前已获得龙舌兰酒和/或 100% 龙舌兰酒生产许可和/或装瓶商批准证书(CAE)的生产商,可在标准公布和生效之日起,申请更新其 NOM-006-SCFI-2012 效用、 提交一份由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包括为这些概念签发的 Oficio 的标识号,并宣誓声明 SE 签发 CAE 和/或授权所依据的原始合规条件未发生变化。更新内容将按收到的先后顺序发布,并将在最多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与 NOM-006-SCFI-2012 同日生效。

第四:本《墨西哥官方标准》一旦生效,将使任何一般行政行为失效。

第四:本墨西哥官方标准一旦生效,任何违反本标准的一般性行政行为,如通知、准则、标准、方法、指示、指令、规则、手册或任何其他性质类似的行为,以及任何行政决议或官方行为,都将失效。

墨西哥城,2012 年 10 月 29 日--标准总干事兼用户安全、商业信息和贸易惯例标准化国家咨询委员会主席 Christian Turégano Roldán - Rub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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